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青海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等文件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領域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十條措施》,規范我市建設領域勞動用工行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有效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訊、鐵路等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前,均要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未經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不得減免、緩繳農民工資保證金,不得擅自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或挪作他用。
第三條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工資保證金收繳、管理、監督和日常業務經辦,其它部門積極配合。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的繳存
第四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按規定分別存入。建設施工單位繳納的部分可由建設單位在撥付工程價款時,按規定比例,單獨開列建設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票,直接轉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建設施工單位賬戶,所轉入資金列為已支付工程款。
第五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入銀行專戶后,由銀行方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上簽署確認意見,建設施工單位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在人社行政部門備案登記。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出具由人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銀行出具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存證明。未按規定比例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七條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按下列標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億元以上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分別繳納。其中,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總額1%的比例,從應當預先撥付建設施工單位的工程預付款中繳納,繳納時限在辦理施工許可之前。建設施工單位按4%預存;未預存的,由建設單位從第一筆工程款中直接匯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帳戶。
(二)工程合同價款在1億元以下(含1億元),由建設單位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交存。建設施工單位按第一款辦法繳納。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建設施工單位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交存。
(四)以上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中標項目(標段)的項目(標段)中標價為基數(含建設單位和建設施工單位),一個工程分多個項目(標段)的,分項目(標段)分別繳納。繳納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的,追加部分按本辦法規定比例補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建設施工單位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時,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應及時責令建設施工單位限期補繳。
第十條建設施工單位原則上不允許將所承包工程轉包給其他企業,但確實因工作需要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企業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仍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繳存。
第十一條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差別化分類管理和誠信激勵原則。對在本轄區內建設施工單位,上一年度未發生過拖欠或受到欠薪投訴的,經核實后新開工的項目工資保證金按應繳額的60%收??;兩年內未拖欠或投訴的,按40%收??;三年或三年以上未拖欠或投訴的,收取保證金5-10萬元。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的支付和返還
第十二條建設施工單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已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為由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在用工期間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建設施工單位限期支付。建設施工單位無力支付時,經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并批準后,方可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
第十三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應急支付。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設施工單位填寫《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報表》,經人社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審定并簽署意見后,銀行方可辦理劃撥支付手續。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竣工前,由建設施工單位在農民工居住地或建設工地醒目位置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5日,公示期間無農民工欠薪投訴的,竣工驗收6個月后建設施工單位可向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申請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建設施工單位提出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后,經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審查,確認建設施工單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并簽署同意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意見,銀行方可向建設施工單位一次性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六條建設施工單位申請提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需向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合同(或中標通知書)、勞動合同簽訂匯總表及備案回執單;
(二)企業資質、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表》;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報表》;
(五)《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六)工程竣工五方驗收認證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七)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八)竣工備案報告及申請返還保證金報告。
第十七條建設施工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核實,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可從其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直接撥付:
(一)建設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核查當事人雙方確認的;
(二)建設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逃匿或死亡,
造成拖欠的;
(三)建設施工單位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造成建設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后,仍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社和建設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3 月10日。本辦法生效后,原海東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貫徹青海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東署辦〔2007〕22號)同時廢止。